近期东北能监局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东北监能市场[2021]4号),其中提到,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
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将发用电双方结算出现的差额资金和合同电量偏差电量等费用单独记账。合同偏差电量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超合同发用电量按照以下原则结算∶火电企业按照火电平均交易电价的0.9 倍结算;新能源企业按照新能源平均交易电价的0.9 倍结算;用电侧按照合同签订的相应类别发电企业平均交易电价的1.1倍结算(最高为燃煤发电基准上网电价)。用电侧结算价格=1.1×火电(新能源)平均交易电价(最高为燃煤发电基准上网电价)+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
(二)欠交易合同的发用电量,按以下原则结算: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未完成交易合同发电的,偏差在5%以内的少发电量,免于支付偏差电量费用;偏差超过5%的少发电量,按照相应类别发电企业平均交易电价的10%计取。用户未完成交易合同偏差在5%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电量费用;偏差超过5%的少用电量,按照相应类别交易电量平均交易电价的10%计取。
年度平均交易电价采用上年度或多年度区内交易成交均价,月(季)平均交易电价采用上月(季)区内交易累计成交均价。发电侧、用电侧超合同电量通过结算产生的与平均交易电价的差额资金分别单独记账。
电力用户拥有储能,或者电力用户参加特 定时段的需求侧响应,由此产生的偏差电量,由电力用户自行承担。
另外《规则》中还提到,当蒙东地区电力供应出现短缺风险或燃煤机组利用小时严重偏低时,可研究探索建立容量市场或容量补偿机制,保障长期电力供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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